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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有象:进阶中的生态文明
时间:2021-10-22

      


 

 

南宋陆游曾赋诗曰:太平有象天人识,南陌东阡捣麦香。

据动物学专家考证,早在上古时期,河南就已经有野生大象了。传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驯服野象的人就是舜,《二十四孝》里的其中一孝就是“舜耕于历山。有象为之耕。有鸟为之耘”,即舜驯服野象作耕田之用。大象被人们驯服,之后就自然而然成了吉祥物,商代青铜器中便出现了有关大象的造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象尊。

近期,云南断鼻家族北迁,引发了境内外媒体的热议。这群被外媒称为“进击的大象”又萌又聪明,一路大摇大摆、平安过市。它们身后是一支由360人组成,配备76辆汽车、9架无人机(有的还配备了红外夜视设备)的庞大工作组;以及截至628日,完成涉及受损农户2803户次,金额达506.92万元赔付的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默默守护”。

这群大象的迁徙,也吸引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本期专家和学者们将从大象北迁事件的法律问题识别、城市及边疆区域动物管理法律对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升级等角度,为您前瞻和勾勒中国未来生态文明的进阶蓝图。

 本刊编辑部

 

 

 

大象的隐退与复现

来自边疆的动物保护法律策略

/吴凯

 

 

在环境史的叙事中,人类与野生动物在时间、空间与种群数量上的动态演化进程,一方面是人与自然关系史中极为重要却又容易被忽视的一环;另一方面,在“天人合一”的传统中国自然观念中,人与动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谐相处,也是自然环境整体变化的直接反映。著名英国环境史学家伊懋可在《大象的退却:一部中国环境史》(也有译者将其翻译为“象之隐退”)中考察了中国历史中大象南撤事件。事实上,包括大象在内的众多野生动物(熊猫、金丝猴、鳄鱼等)都在历史上与人类的博弈中不断退却,其栖息地逐渐由广阔的区域退缩到狭小的空间。伊懋可教授指出“大象从东北撤到西南的这条长长的退却之路,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前现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变迁的情形相反相成”。然而,令众多环境研究领域专家没想到的是,在新世纪里祖国云南边陲的大象又出现了。这次大象的登场,令这个边疆省份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目光。

 

进击的大象

20203月,我国云南省一群亚洲象从原栖息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向北迁徙;20214月由普洱市再度向北迁徙,一度到达昆明市,沿途经历折返、掉队,时至628日,象群依然在峨山县塔甸镇附近林地内活动。亚洲象群的迁移,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聚焦了全球范围内动物爱好者的目光。为了稳妥应对此次罕见的大象迁移,云南北移亚洲象群安全防范工作省级指挥部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先后建立起来,云南省地方设置食物储存点,有意识投放大象寻觅的食物以引导其避开城市区域活动,及时调整当地村民分布以避免被象群误伤,当地林业部门出动无人机对移动中的象群进行跟踪监视以研判其未来走向。多种技术手段将隐秘在森林中的象群行为原原本本地扩散开来。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公众一边惊讶于象群迁移过程中当地政府回应之迅速、工作之细致,一边也对象群移动给当地村民带来的干扰、象群逼近昆明城区可能引发的城市管理难题以及象群未来将会向何处去表达了担忧。

可以说,曾经在人类社会面前“隐退”的大象复现,甚至有日本媒体亲切地将此次象群移动事件称之为“进击的大象”,象群重现的直接原因是象群所处的自然栖息地生态环境变化,间接原因与当地保护亚洲象的法律与策略紧密相关。而象群移动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置,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撑。为了将来亚洲象群走向一片真正适合它们生活、真正属于它们的乐土,也需要更加完备、精细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与策略体系。其中,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象群保护机制的“骨骼”,其不仅仅以法律的形式将平时对于大象的可持续看护资源投入制度化,也为在诸如象群开始迁移等突发事件出现时及时组织力量回应提供了规则依据。管理策略体系则从另一个层面,在法律框架之内为亚洲象保护提供了微观的、可操作的“工具箱”。两者相互配合,密集编织出特定区域内特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为特定种类的野生动物提供制度化、弹性化的保护。

 

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的

法律问题识别

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视角来看,以本次云南地区大象北移为典型代表的动物迁徙将大众的目光吸引到原先未得到充分关注的人与动物在广阔地理空间中的互动问题,并以“人象冲突”的形式突出表现出来,也令受关注较少的陆生动物跨境迁徙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呈现在了全社会面前。这种吸引大众眼球的、极具张力的新闻事件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对于野生动物变迁的一个高能片段。对于野生动物甚至是植物的保护,在20世纪中叶以前仅仅是为了其经济价值。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众多国家过去都制定有狩猎法,以保持人类的狩猎对象——野生动物的繁殖与数量增加,来维护其正常的狩猎秩序,使得野生动物得到有效利用。到20世纪中叶,法律观念有所改变,人类逐渐认识到野生动植物在作为人类资源为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的同时,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因此,大量狩猎法被废止或者实质更新,各类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先后出台,辅之以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的各种配套政策。

本次象群在其途经的云南各地的遭遇暴露了动物养护政策方面的两重困难:第一重困难在于,很长距离的迁徙必然会跨行政管辖区域,包括越过市或者云南当地的民族自治州边界、省界甚至是国境线,在此种情况下,脱离了国家设置的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就被暴露在了力度不同的保护之下。在一个有着对于迁徙物种较强的保护力度的行政管辖区域中,迁移中的动物固然是安全无虞的,然而一旦迁徙动物进入一个只有较弱保护力度的行政管辖区域,其面临的风险就会骤然增大。另一重困难在于,动物的迁徙很难在大规模种群意义上进行,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动物越境移动是中等规模或者小规模的,一如本次在云南一路北上的亚洲野象群。动物群落如果不大,未必能够触发《突发事件应对法》机制,可将依法应对此类事件的责任限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如果动物群落又不小,其活动对于公共秩序和居民私人空间的侵扰,便会产生来自财产法、公共安全法领域的法律后果。这两重困境都要求我们迅速提炼有效的法律对策。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仅有寥寥数语可供此次象群北迁参照,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要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彼时对迁移中的动物加以法律保护还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国务院还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原林业部1992年发布;国务院2011年和2016年修订),对具体的行政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而这一部行政法规中,对于迁徙中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此次亚洲象北迁事件后,动物迁移中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的法律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机制背景下,对特定种类的动物提供专门法律保护的立法尚未被列入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这种类型的立法也不符合我国既有的立法工作惯例。可以想象,在今后一个时间段内,寄托于从立法方向获取支持与资源,得到成型的法律条文来使用,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可行的设想。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社会领域暂时没有法条供给的条件下,积极使用现有的规则体系来达到保护动物的法律目的。此时我们的考查重点,很可能是需要借鉴《民法总论》中对于人意思表示判断的理论来营造围绕以大象为典型代表的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则体系。作出意思表示意味着对于自身需求的法律表达。此时,大量存在于林业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布的规章、标准中对动物福利保障的要求,就成了可以使用的素材。

就自身的生理需求方面,大象等野生动物需要环境和食物两方面的丰容。其中水资源对大象而言尤其重要,水池、瀑布、喷淋设施、尘土浴和泥坑都是重要的环境丰容内容,尤其是游泳可以使得大象获得更加充沛的精力。在食物方面,和非洲象相比,亚洲象的食物更精细,对于新鲜饲料的需求也更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大象与人类一样,能够感知到痛苦与恐惧,也有其自身独特的情感需求,大象的行为是其表达感觉的肢体语言。这些行为具体包括在各自的生活环境中寻找食物、隐身避难、追求配偶以及躲避天敌等。如果在我们对于象群的管理活动中,任何一种大象的自主行为被剥夺(或者说是无法表现),象群成员就无法实现其特定的功能,也无法满足机体的需要,从而导致大象群体行为异常或者出现生理应激,更加严重的,象群本身的健康会受到威胁。就象群的社会特征而言,雄性大象由于性情反复无常,体型、力量巨大,维持社会关系的操作更加复杂,也更加容易对人类造成伤害,这一点在此次亚洲象北迁事件中也有体现。

如果我们希望能够以对策的方式将现有的动物保护法律规则组合以形成合力,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第一个方面是需要向上寻求与基础性、主干法律如《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约条文的接口,例如对《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可以明悉现阶段我国在此议题上的政策导向与规则适用边界,在可以被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法律策略,这是法律策略可能运行的上限和“天花板”;第二个方面是对于诸如《象圈养最低福利标准》等由专业领域人员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中将有利于迁徙中的动物保护的部分遴选出来,组合成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的对策体系,考虑到这一类规范大多是规定在象群处于动物园或者自然保护区中平和生活时加以保护,其可以作为对野生动物迁徙保护法律对策体系组织的基线。在此基线上,动物移动时变数多、情感波动幅度大,也需要在基线以上预留更多随机应变的预备策略,这方面的支持主要来自当地政府的财政、应急管理与多部门协同机制的法律构建。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借鉴域外野生动物迁徙保护法律经验的能与不能。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大象种群作为濒危物种之一的整体保护方面,1978年,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非洲象被列为受威胁物种。非洲象于1976年首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III,并于次年移至附录II1990年,鉴于非洲象在近十年间数量下降了接近50%,其被升格列入附录I之中。同时,美国法律体系中还专门有《非洲象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管制象牙贸易。为了表明在政策上对非法象牙贸易零容忍,美国的几个州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规定。在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他们这三次统一执法公开销毁了从游客、贸易商和走私者手中缴获的大量非法象牙制品。但是对于大型野生动物如象只在迁徙过程中的保护,美国法的规定同样是相对模糊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自己去探索如何在中国大地上保护我们自己的大象,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

以此次云南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为标志,我们可以发现自然变化再次早于法律变革,固然可以在当地组织村民自建屏障来阻隔大象,但无法阻隔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一体的紧密联系。在这个动态变化的体系中,单纯依靠立法机关的法条供给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以上位法的规定及其变动趋势为工作指针,以现有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标准、规则中有益于迁徙动物保护的内容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应对、多部门配合协作的应急工作方案为背景支撑,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策略完全可以在未来更多在中国环境史上曾经“隐退”的动物“复现”之时,向它们伸出来自法律的温和的橄榄枝。

(本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没有围墙的“动物园”

城市管理中的象群

/余颖

 

 

近两个月来,来自云南西双版纳的15头野生亚洲象一路向北行进,路线与城市和乡村等人类的生活区域高度重叠。尽管迁徙原因尚未可知,但是沿途收获了满满的关注和守护。不过,行走中的象群给城市管理者提出了尖锐的问题:要是它们持续行走,进入城市或者城乡接合部,有关部门和城镇居民应当如何应对?哪一种管理策略是最优的选择?我们现有的城市管理政策体系能否促进人与象的和谐共生?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要从如何认识象群与城市管理、如何认识象群需求的活动空间以及如何确定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象群管理策略等三个方面展开。

 

亚洲象群与城市管理:尊重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

大象被普遍认为是进化的奇迹,人类豢养大象的历史长达数千年。然而时至今日,即使是在专业的动物园学研究中,人类对大象这一物种的认知与了解也还远远不足以让我们能够保障大象在人工圈养条件下的生活福利。因此,大象也被认为是动物园中管理难度最大的物种。在人与自然的互动史中,中国的野生亚洲象仅分布于云南省南部与缅甸、老挝相邻的边境地区,数量十分稀少,且屡遭猎杀,其种群破坏十分严重。考虑到其珍稀的特点,我国将其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应急体系,并没有对于动物的进入设置有效的对策与配置相应的资源。即使是存在具体的策略,也往往是针对单个动物活动处置的个案方案,对于动物群体存在这一新问题,还没有有效的答案。此次象群逼近城市,一个基本的原理或者说从事城市区域的动物管理必备的认知前提是:象群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社会家庭单位,即以群体形式存在,这不仅仅是为了动物福利和群体教育的目的,其本身就蕴含着保护的机能。与大型的类人猿有相似之处,象群的行为不仅仅来源于其本能,也相当程度上为其后天的技能习得所影响。在动物园学中,为了真正的所谓“保护”大象这一物种,而不仅仅是对其数量进行增加。在此次云南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象群一路风尘仆仆,如入无人之境,地方政府启动的应急管理机制以“象进人退”为主,只有大象的行为轨迹触及昆明这一省会城市外围以及部分要害设施如中小学时,才采取积极干预措施引导其离开,并没有强制阻拦与分化,充分尊重了象群作为群居动物的特征,也展示出了构建并维持大象群体的稳定和个体间的和谐关系的能力。这种人象互动的模式是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认识象群的活动空间:

动物园与自然保护地之间

旅途中,象群在普洱生下一头象宝宝;也有亚洲象在村民家饮酒而醉倒;还有因为在学校周边活动而引发居民的担心与警惕。象群成为“网红”而被大家追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动摇了我们对于动物存在方式认知的既有模式。在一般的认识中,除去完全野生状态的象只,大象可能存在于两种空间:为人类圈定的野生动物园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城市的动物园。前者大象可以在特定自然地理区域中尽情活动,后者大象可以在相对专业的饲养人员的看护下接受人们的观赏。

但此次亚洲象群的活动,却仿佛游走在前述两种空间的交叉地带。要说象群很自由,它们依然在昆明市郊被投放香蕉等食物引导,避免其直接进入城市核心区域;要说象群如在动物园里一样被照料与看护,此次云南省的工作组只安排了应急力量对于大象进行实时监测,只在必要时出手干预,并不如动物园管理工作那样“周到”。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或者说对大象行为模式定位的转换,预示着城市管理进程中人与动物互动“第三空间”的形成,这种空间介于自然保护地与动物园之间。

在我国城市管理的政策体系中,象群的出发地——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认为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保护地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要素之一。其旨在保护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经依法划定并且实施特殊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分为实验区、核心区与缓冲区,核心区内人迹罕至,将足够的自然空间留给被保护的动物本身。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解读认为动物园拥有专业的设施和人员,风险防范能力更强。在这种语境下,动物园对于大象本身的保护会更加精密。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等政策性文件中,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对动物饲养环境、防治救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因此,在我国的政策体系里审视穿梭在城市乡村区域的象群,其根本的形态好像是行走在一个没有围墙与边界的、全社会都充当起管理员和饲养员的大型“动物园”里。这个“动物园”是一个独特的、大型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所处的城市空间也需要独特的、专属于象群的管理策略。

 

立足于城市生态系统的象群管理策略:尊重自发秩序

和人类一样,动物也必须在多样性的环境中才能蓬勃生长,行走中的大象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途中,大象群体经历了部分成员离队,又折返;经历了途中的分娩。此时,如果还继续坚持对每一头大象进行非常细致的精密管理,在成本上不合算,在效果上也未必尽如人意。宏观上看,现代主义的城市规划理论强调功能分区,这一理念也未必适合于象群管理。动物无法判断商业区与居住区的划分,其行动轨迹依然会跨越诸多不同性质的分区。

幸运的是,现代的城市生态系统包括了城市空间范围内居民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体,是人类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工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象群路过的时候,村民们都在楼顶小声围观拍摄,担心惊扰大象。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沿途被象群侵扰的居民对于损害表达了最大限度的理解。对于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数量较大的损失,当地政府预先安排购置了保险。沿途由应急管理部门与村民共同搭建的通道,实质意义上就可以被视为生态廊道,有效保证了象群迁徙过程中的安全与心理状态稳定。可以说,在本次象群北移事件中,我们观察到了一种独特的、崭新的人与动物相处模式,这种模式还处于变动中,但是其核心要素已经依稀可见。

回到城市生态系统中来,城市中的象群管理尤其需要尊重人与动物相处的自发秩序。这种尊重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已经自然而然产生。例如,北大学生给校园流浪猫定制的一款小程序曾经被广为报道。在这款小程序上,每只猫都有姓名,还被用“毕业”“休学”来实时记录当前状态,甚至还有专属的友情关系记录。在文化观念上,将大象等诸多野生动物的存在作为城市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可能为城镇居民所接受的,只要是立足于“活着的”、属于居民的城市,就不难理解在前述尊重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的语境下,最大限度控制干扰变量和未知因素的努力其实是不现实的,没有人可以准确预判象群下一步会去哪里,我们只能见招拆招,秉持平和的心态,以不变应万变。在这种人与动物互动的过程中,使动物福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综上所示,云南亚洲象北移事件给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秉持着尊重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态度去看待可能进入城市的大象,并且为其设置相应的策略是大势所趋;认识到区别于自然保护地和动物园的、可供大象群体活动的第三空间存在并且正视这种空间的特征,是确定我国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中动物保护事项的观念基础;最后,尊重人与大象互动的自发秩序并且加以有效引导,避免“一刀切”政策给城市生态系统带来伤害,应该是象群管理策略制定的前提和关键要素。

(本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经济与管理系讲师、经济学博士)

 

 

 

大客漫步: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理透视

/王桦宇

 

 

大客,象的别称。南朝宋刘敬叔《异苑》卷三:“彼郡田稼常为象所困,其象俗呼为大客。”有关数据显示,云南野生亚洲象种群数量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93头发展到目前约300头。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成为新时期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被称为“陆地巨无霸”的亚洲象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云南普洱、西双版纳、临沧3个州市,是亚洲现存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陆生脊椎动物,也是维持和涵养森林生态屏障的重要守护者。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亚洲象种群扩散前的主要栖息地。近些年来亚洲象为了寻找新的觅食地和资源,开始向普洱迁徙,这种迁移、扩散有助于开展种群间的基因流动,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维持新的生存之道。随着亚洲象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处理好人象矛盾、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矛盾仍然任重道远,特别是此次野象迁移再次激发全社会对自然保护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思考和新定位。

 

野生动物&人民财产: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现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对于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促进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生态文明发展的具体体现。生态文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类走向与大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共处共融的发展理念。我国经过若干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其中,生态文明的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发展应该是系统、全面和可持续的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和谐共生的人居环境和自然环境。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不断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大力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等,有效保护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此次亚洲象的迁移过程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不伤人、不死象”的原则,采取了物理隔离、动态鸣警、投放食物等方式对象群活动进行必要干预,多次成功阻止象群进入村镇、大型城市、人口密集区。同时,利用降雨、降温等有利条件,通过科学、适量投食引导,疏堵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北迁亚洲象逐渐返回适宜栖息地。在此过程中,亚洲象途经社区和乡镇过程中对公私财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损失,但相比较而言,象群迁移成为社会公众关注事件所引发的生态保护价值宣导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普及更为重要。

 

社会救助&损失补偿:

财产保险的生态功能

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非法猎杀、栖息地减少等原因,亚洲象的数量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下降了90%1986年亚洲象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为濒危物种,同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各国特别是栖息地东南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客观来讲,野生动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和竞合关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一方面,政府需要在自然环境、栖息区涵养等方面对野生动物进行充分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需要进行有效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由地方政府埋单,有效地缓解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能更好、更高水平地保护野生动物,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特别险种开始出现。该险种具有“政府部门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受灾群众受益”的特点,由政府全额出资投保,在发生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后,依法补偿群众因野生动物肇事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前的野生动物致害的肇事定损、赔偿核算和款项支付都由财政部门进行,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和暗箱操作的情形。以云南省为例,经过前期试点推广、不断完善补偿机制,该省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2014年就实现全省范围全覆盖,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逐步转变。

 

圈地保护&因势利导:

生态平衡的治理举措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对亚洲象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农业、交通、水利等多重发展目标影响下,一些与人类活动有着较大交集的栖息地仍然存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大、高速公路建设等工程建设影响亚洲象种群迁移、交流等情形。研究界普遍认为,人象冲突的原因主要仍在于受制于人类活动的影响。由于人类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片面的森林保护政策,野生亚洲象食物减少,它们不得不走出栖息地,进入人类活动区域。保护亚洲象未来的重点工作方向,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亚洲象栖息地修复和食物源基地建设,科学扩大栖息地承载力。在这一方面,国家林草局已在指导地方政府科学规范推进以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主的亚洲象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通过疏伐、食物补植、间断种植等方式,加强栖息地恢复及食物源基地、生态廊道等试点工程建设,加强栖息地联通性,提高栖息地生态环境适宜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1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地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属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也主要由当地政府承担,中央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未来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态区保护,会更加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在法治规范建设和财力适度支持上予以相应指导和保障,地方政府在具体因地制宜和有效管理上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就野生动物保护的综合治理角度,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基础制度。未来亚洲象栖息地的重建和恢复,应该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在象群栖息地,政府也可引入社会力量让村民在保护中受益,让社区参与保护,推动保护监测、栖息地修复。二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配套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做好自然资源本底情况调查和生态系统监测,统筹制定各类资源的保护管理目标,着力维持生态服务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此外,智慧安防技术的应用,更是展现出了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应急处理机制方面的硬核实力。

(本文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断鼻家族迁徙触发的“双向保护”平衡机制

/庄嘉

 

 

断鼻家族的北上迁徙,牵动着国内外媒体的目光。茶余饭后,关注大象群落的人们,自发站队形成了“保护大象还是保护人类,抑或两者兼得的双向保护”等不同观点队列……“全民观象”成了流量热词和网络主推关键词。这既彰显了我国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也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不断变化。

 

对非法“人伤动物”零容忍:

构筑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

“埃博拉”病毒,到“非典”病毒,再到“新冠肺炎”病毒,菊头蝠、野猪、红毛猩猩等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新型病毒的主要宿主。但令人感到讽刺的是,面对烈性传染病病毒感染人类的主要宿主,滥食“野味”、滥用“野物”、滥售“野品”等“人伤动物”的陋习仍然屡禁不止。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已是保护、拯救珍贵与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靶心。

在近年来的“昆仑”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聚焦涉野生动物犯罪“组织化”“网络化”等新形势、新特点,从野生动物“捕、杀、购、运、售”等各个环节,以高压态势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形成围剿。据公安部统计,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人伤动物”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零容忍态度,共破获案件8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名,收缴野生动物23万头(只、条)、野生动物制品5400余公斤。

针对“非法收购”环节,福建省公安机关就充分利用网安、技侦的技术优势,立足于从线上发现与甄别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有价值线索。在福建沙县“1·19”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中,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过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许某某等人自2019年至2020年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陆龟、海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计查获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528件,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该案例入选公安部“昆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野生动物交易已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实体”转移到“网络”。为规避网警巡查,犯罪分子使用“香子”“棒子”“塑料”等暗语交流,假如不加解释,普通人恐怕很难将上述词语同“麝獐”“猎隼”“象牙”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关联起来。

总体而言,我国正着力构建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在法律依据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部门法律通过规定非法狩猎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6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了调整,从罪刑法定的视角对野生动物开展了优势保护;在政策依据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史上最严野生动物禁食令”与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了依法规制“人伤动物”的圭臬与标准,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对于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在严打行为方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已被明令禁止,从而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在职能主体方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森林公安、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正在合力构建野生动物的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互相配合掀起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当然,在防止“人伤动物”方面,建章立制尚待完善。一方面,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健全,在实操中尚存争议点。比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区分,究竟应当以三代以内人工孵化,还是以从卵孵化(或胎生)后人工饲养,作为区分标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办理,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食用的人员为何不能入刑等。

另一方面,执法尺度有待统一。由于法律理解和认识不同,公检法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存在认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执法尺度亦不一致,甚至少数地方人为地提高了入刑标准和门槛。比如,从非法狩猎20只入刑,增加到50只或100只;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范围需省级部门的书面认可方可执行;对禁猎区或禁猎期,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主观明知程度判断等。

 

强化野生动物管控:

筑造“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野生动物保护法》既重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关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这不仅要求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全面保护”,也反映了生态平衡的维护实质就是维护“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诚然,全面保护野生动物是当务之急,不过随着野生动物受保护后数量增多,其与人类的生存环境正在叠化,野生动物伤人、损物事件呈现趋多的态势:云南省澜沧村民被野象攻击致死、北京市密云大片玉米被野猪祸害、四川省绵阳市黑熊袭人致死、黑龙江省临湖村东北虎伤人、四川省理塘县野猪杀人……“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5月至7月组织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项检查,并提出野生动物伤人也要管,但如何在尊重野生动物习性的基础上筑牢“保护人”的防线,已成了一个长期的棘手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构建“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首先,正如贵州省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一级调研员冉景丞所言,“针对野生动物肇事、伤人、杀人,应该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措施”。在事前防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打算在河北、江西、陕西等地推进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并指导云南抓好致害野象个体转移项目,但如何细化落地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试点可以着重于调查评估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容量。该容量实际上就是测试野生动物是否存在突破原有生活环境,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低,则可以设置有效隔离设施、提示指示牌,对野生动物进行圈养;另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高,不妨科学规范推动猎捕调控活动,或引入天敌,或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地方,改变生产模式和种植内容。

其次,在事中处置方面,目前主要依托正在推行的野生动物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借助野生动物监察员的人力盯防。但双拳难敌四手,目前在消除隐患方面存在短板,依旧难以化解野生动物与人“抢地盘”的纷争。笔者建议,可以效仿欧美设置探险小径的做法,在小径的周边设立报警传感器等装置,实行红外热图监控,根据“动物伤人”情况适当扩编森林公安等应急处置队伍,从而进一步提升事中处置“动物伤人”的效率。针对城市私人养殖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在小区内公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明的野生动物,宣传饲养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后果,为事中处置执法做实法律依据和舆论基础。

再次,在事后救济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确立了“政府补偿制度”,细化到地方。例如,北京确立了农作物损失补偿机制;四川在北川县先行先试了第三方保险补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出台了相对完备的“政府补偿制度实施办法”,即《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这些对于形成合理补偿模式的全面推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综上,对于野生动物与人的双向保护制度,说到底就是权利边界问题。既要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非法侵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不能任由野生动物肆意泛滥侵占人类合理生存空间。总之,让大象自由漫步,让人类自由呼吸,是我们对蓝色星球的美好期许!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南宋陆游曾赋诗曰:太平有象天人识,南陌东阡捣麦香。

据动物学专家考证,早在上古时期,河南就已经有野生大象了。传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驯服野象的人就是舜,《二十四孝》里的其中一孝就是“舜耕于历山。有象为之耕。有鸟为之耘”,即舜驯服野象作耕田之用。大象被人们驯服,之后就自然而然成了吉祥物,商代青铜器中便出现了有关大象的造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象尊。

近期,云南断鼻家族北迁,引发了境内外媒体的热议。这群被外媒称为“进击的大象”又萌又聪明,一路大摇大摆、平安过市。它们身后是一支由360人组成,配备76辆汽车、9架无人机(有的还配备了红外夜视设备)的庞大工作组;以及截至628日,完成涉及受损农户2803户次,金额达506.92万元赔付的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默默守护”。

这群大象的迁徙,也吸引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本期专家和学者们将从大象北迁事件的法律问题识别、城市及边疆区域动物管理法律对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升级等角度,为您前瞻和勾勒中国未来生态文明的进阶蓝图。

 本刊编辑部

 

 

 

大象的隐退与复现

来自边疆的动物保护法律策略

/吴凯

 

 

在环境史的叙事中,人类与野生动物在时间、空间与种群数量上的动态演化进程,一方面是人与自然关系史中极为重要却又容易被忽视的一环;另一方面,在“天人合一”的传统中国自然观念中,人与动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谐相处,也是自然环境整体变化的直接反映。著名英国环境史学家伊懋可在《大象的退却:一部中国环境史》(也有译者将其翻译为“象之隐退”)中考察了中国历史中大象南撤事件。事实上,包括大象在内的众多野生动物(熊猫、金丝猴、鳄鱼等)都在历史上与人类的博弈中不断退却,其栖息地逐渐由广阔的区域退缩到狭小的空间。伊懋可教授指出“大象从东北撤到西南的这条长长的退却之路,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前现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变迁的情形相反相成”。然而,令众多环境研究领域专家没想到的是,在新世纪里祖国云南边陲的大象又出现了。这次大象的登场,令这个边疆省份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目光。

 

进击的大象

20203月,我国云南省一群亚洲象从原栖息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向北迁徙;20214月由普洱市再度向北迁徙,一度到达昆明市,沿途经历折返、掉队,时至628日,象群依然在峨山县塔甸镇附近林地内活动。亚洲象群的迁移,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聚焦了全球范围内动物爱好者的目光。为了稳妥应对此次罕见的大象迁移,云南北移亚洲象群安全防范工作省级指挥部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先后建立起来,云南省地方设置食物储存点,有意识投放大象寻觅的食物以引导其避开城市区域活动,及时调整当地村民分布以避免被象群误伤,当地林业部门出动无人机对移动中的象群进行跟踪监视以研判其未来走向。多种技术手段将隐秘在森林中的象群行为原原本本地扩散开来。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公众一边惊讶于象群迁移过程中当地政府回应之迅速、工作之细致,一边也对象群移动给当地村民带来的干扰、象群逼近昆明城区可能引发的城市管理难题以及象群未来将会向何处去表达了担忧。

可以说,曾经在人类社会面前“隐退”的大象复现,甚至有日本媒体亲切地将此次象群移动事件称之为“进击的大象”,象群重现的直接原因是象群所处的自然栖息地生态环境变化,间接原因与当地保护亚洲象的法律与策略紧密相关。而象群移动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置,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撑。为了将来亚洲象群走向一片真正适合它们生活、真正属于它们的乐土,也需要更加完备、精细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与策略体系。其中,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象群保护机制的“骨骼”,其不仅仅以法律的形式将平时对于大象的可持续看护资源投入制度化,也为在诸如象群开始迁移等突发事件出现时及时组织力量回应提供了规则依据。管理策略体系则从另一个层面,在法律框架之内为亚洲象保护提供了微观的、可操作的“工具箱”。两者相互配合,密集编织出特定区域内特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为特定种类的野生动物提供制度化、弹性化的保护。

 

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的

法律问题识别

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视角来看,以本次云南地区大象北移为典型代表的动物迁徙将大众的目光吸引到原先未得到充分关注的人与动物在广阔地理空间中的互动问题,并以“人象冲突”的形式突出表现出来,也令受关注较少的陆生动物跨境迁徙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呈现在了全社会面前。这种吸引大众眼球的、极具张力的新闻事件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对于野生动物变迁的一个高能片段。对于野生动物甚至是植物的保护,在20世纪中叶以前仅仅是为了其经济价值。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众多国家过去都制定有狩猎法,以保持人类的狩猎对象——野生动物的繁殖与数量增加,来维护其正常的狩猎秩序,使得野生动物得到有效利用。到20世纪中叶,法律观念有所改变,人类逐渐认识到野生动植物在作为人类资源为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的同时,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因此,大量狩猎法被废止或者实质更新,各类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先后出台,辅之以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的各种配套政策。

本次象群在其途经的云南各地的遭遇暴露了动物养护政策方面的两重困难:第一重困难在于,很长距离的迁徙必然会跨行政管辖区域,包括越过市或者云南当地的民族自治州边界、省界甚至是国境线,在此种情况下,脱离了国家设置的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就被暴露在了力度不同的保护之下。在一个有着对于迁徙物种较强的保护力度的行政管辖区域中,迁移中的动物固然是安全无虞的,然而一旦迁徙动物进入一个只有较弱保护力度的行政管辖区域,其面临的风险就会骤然增大。另一重困难在于,动物的迁徙很难在大规模种群意义上进行,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动物越境移动是中等规模或者小规模的,一如本次在云南一路北上的亚洲野象群。动物群落如果不大,未必能够触发《突发事件应对法》机制,可将依法应对此类事件的责任限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如果动物群落又不小,其活动对于公共秩序和居民私人空间的侵扰,便会产生来自财产法、公共安全法领域的法律后果。这两重困境都要求我们迅速提炼有效的法律对策。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仅有寥寥数语可供此次象群北迁参照,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要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彼时对迁移中的动物加以法律保护还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国务院还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原林业部1992年发布;国务院2011年和2016年修订),对具体的行政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而这一部行政法规中,对于迁徙中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此次亚洲象北迁事件后,动物迁移中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的法律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机制背景下,对特定种类的动物提供专门法律保护的立法尚未被列入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这种类型的立法也不符合我国既有的立法工作惯例。可以想象,在今后一个时间段内,寄托于从立法方向获取支持与资源,得到成型的法律条文来使用,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可行的设想。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社会领域暂时没有法条供给的条件下,积极使用现有的规则体系来达到保护动物的法律目的。此时我们的考查重点,很可能是需要借鉴《民法总论》中对于人意思表示判断的理论来营造围绕以大象为典型代表的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则体系。作出意思表示意味着对于自身需求的法律表达。此时,大量存在于林业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布的规章、标准中对动物福利保障的要求,就成了可以使用的素材。

就自身的生理需求方面,大象等野生动物需要环境和食物两方面的丰容。其中水资源对大象而言尤其重要,水池、瀑布、喷淋设施、尘土浴和泥坑都是重要的环境丰容内容,尤其是游泳可以使得大象获得更加充沛的精力。在食物方面,和非洲象相比,亚洲象的食物更精细,对于新鲜饲料的需求也更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大象与人类一样,能够感知到痛苦与恐惧,也有其自身独特的情感需求,大象的行为是其表达感觉的肢体语言。这些行为具体包括在各自的生活环境中寻找食物、隐身避难、追求配偶以及躲避天敌等。如果在我们对于象群的管理活动中,任何一种大象的自主行为被剥夺(或者说是无法表现),象群成员就无法实现其特定的功能,也无法满足机体的需要,从而导致大象群体行为异常或者出现生理应激,更加严重的,象群本身的健康会受到威胁。就象群的社会特征而言,雄性大象由于性情反复无常,体型、力量巨大,维持社会关系的操作更加复杂,也更加容易对人类造成伤害,这一点在此次亚洲象北迁事件中也有体现。

如果我们希望能够以对策的方式将现有的动物保护法律规则组合以形成合力,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第一个方面是需要向上寻求与基础性、主干法律如《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约条文的接口,例如对《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可以明悉现阶段我国在此议题上的政策导向与规则适用边界,在可以被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法律策略,这是法律策略可能运行的上限和“天花板”;第二个方面是对于诸如《象圈养最低福利标准》等由专业领域人员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中将有利于迁徙中的动物保护的部分遴选出来,组合成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的对策体系,考虑到这一类规范大多是规定在象群处于动物园或者自然保护区中平和生活时加以保护,其可以作为对野生动物迁徙保护法律对策体系组织的基线。在此基线上,动物移动时变数多、情感波动幅度大,也需要在基线以上预留更多随机应变的预备策略,这方面的支持主要来自当地政府的财政、应急管理与多部门协同机制的法律构建。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借鉴域外野生动物迁徙保护法律经验的能与不能。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大象种群作为濒危物种之一的整体保护方面,1978年,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非洲象被列为受威胁物种。非洲象于1976年首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III,并于次年移至附录II1990年,鉴于非洲象在近十年间数量下降了接近50%,其被升格列入附录I之中。同时,美国法律体系中还专门有《非洲象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管制象牙贸易。为了表明在政策上对非法象牙贸易零容忍,美国的几个州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规定。在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他们这三次统一执法公开销毁了从游客、贸易商和走私者手中缴获的大量非法象牙制品。但是对于大型野生动物如象只在迁徙过程中的保护,美国法的规定同样是相对模糊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自己去探索如何在中国大地上保护我们自己的大象,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

以此次云南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为标志,我们可以发现自然变化再次早于法律变革,固然可以在当地组织村民自建屏障来阻隔大象,但无法阻隔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一体的紧密联系。在这个动态变化的体系中,单纯依靠立法机关的法条供给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以上位法的规定及其变动趋势为工作指针,以现有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标准、规则中有益于迁徙动物保护的内容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应对、多部门配合协作的应急工作方案为背景支撑,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策略完全可以在未来更多在中国环境史上曾经“隐退”的动物“复现”之时,向它们伸出来自法律的温和的橄榄枝。

(本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没有围墙的“动物园”

城市管理中的象群

/余颖

 

 

近两个月来,来自云南西双版纳的15头野生亚洲象一路向北行进,路线与城市和乡村等人类的生活区域高度重叠。尽管迁徙原因尚未可知,但是沿途收获了满满的关注和守护。不过,行走中的象群给城市管理者提出了尖锐的问题:要是它们持续行走,进入城市或者城乡接合部,有关部门和城镇居民应当如何应对?哪一种管理策略是最优的选择?我们现有的城市管理政策体系能否促进人与象的和谐共生?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要从如何认识象群与城市管理、如何认识象群需求的活动空间以及如何确定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象群管理策略等三个方面展开。

 

亚洲象群与城市管理:尊重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

大象被普遍认为是进化的奇迹,人类豢养大象的历史长达数千年。然而时至今日,即使是在专业的动物园学研究中,人类对大象这一物种的认知与了解也还远远不足以让我们能够保障大象在人工圈养条件下的生活福利。因此,大象也被认为是动物园中管理难度最大的物种。在人与自然的互动史中,中国的野生亚洲象仅分布于云南省南部与缅甸、老挝相邻的边境地区,数量十分稀少,且屡遭猎杀,其种群破坏十分严重。考虑到其珍稀的特点,我国将其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应急体系,并没有对于动物的进入设置有效的对策与配置相应的资源。即使是存在具体的策略,也往往是针对单个动物活动处置的个案方案,对于动物群体存在这一新问题,还没有有效的答案。此次象群逼近城市,一个基本的原理或者说从事城市区域的动物管理必备的认知前提是:象群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社会家庭单位,即以群体形式存在,这不仅仅是为了动物福利和群体教育的目的,其本身就蕴含着保护的机能。与大型的类人猿有相似之处,象群的行为不仅仅来源于其本能,也相当程度上为其后天的技能习得所影响。在动物园学中,为了真正的所谓“保护”大象这一物种,而不仅仅是对其数量进行增加。在此次云南亚洲象群北迁事件中,象群一路风尘仆仆,如入无人之境,地方政府启动的应急管理机制以“象进人退”为主,只有大象的行为轨迹触及昆明这一省会城市外围以及部分要害设施如中小学时,才采取积极干预措施引导其离开,并没有强制阻拦与分化,充分尊重了象群作为群居动物的特征,也展示出了构建并维持大象群体的稳定和个体间的和谐关系的能力。这种人象互动的模式是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认识象群的活动空间:

动物园与自然保护地之间

旅途中,象群在普洱生下一头象宝宝;也有亚洲象在村民家饮酒而醉倒;还有因为在学校周边活动而引发居民的担心与警惕。象群成为“网红”而被大家追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动摇了我们对于动物存在方式认知的既有模式。在一般的认识中,除去完全野生状态的象只,大象可能存在于两种空间:为人类圈定的野生动物园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城市的动物园。前者大象可以在特定自然地理区域中尽情活动,后者大象可以在相对专业的饲养人员的看护下接受人们的观赏。

但此次亚洲象群的活动,却仿佛游走在前述两种空间的交叉地带。要说象群很自由,它们依然在昆明市郊被投放香蕉等食物引导,避免其直接进入城市核心区域;要说象群如在动物园里一样被照料与看护,此次云南省的工作组只安排了应急力量对于大象进行实时监测,只在必要时出手干预,并不如动物园管理工作那样“周到”。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或者说对大象行为模式定位的转换,预示着城市管理进程中人与动物互动“第三空间”的形成,这种空间介于自然保护地与动物园之间。

在我国城市管理的政策体系中,象群的出发地——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认为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保护地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要素之一。其旨在保护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经依法划定并且实施特殊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分为实验区、核心区与缓冲区,核心区内人迹罕至,将足够的自然空间留给被保护的动物本身。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解读认为动物园拥有专业的设施和人员,风险防范能力更强。在这种语境下,动物园对于大象本身的保护会更加精密。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等政策性文件中,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对动物饲养环境、防治救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因此,在我国的政策体系里审视穿梭在城市乡村区域的象群,其根本的形态好像是行走在一个没有围墙与边界的、全社会都充当起管理员和饲养员的大型“动物园”里。这个“动物园”是一个独特的、大型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所处的城市空间也需要独特的、专属于象群的管理策略。

 

立足于城市生态系统的象群管理策略:尊重自发秩序

和人类一样,动物也必须在多样性的环境中才能蓬勃生长,行走中的大象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途中,大象群体经历了部分成员离队,又折返;经历了途中的分娩。此时,如果还继续坚持对每一头大象进行非常细致的精密管理,在成本上不合算,在效果上也未必尽如人意。宏观上看,现代主义的城市规划理论强调功能分区,这一理念也未必适合于象群管理。动物无法判断商业区与居住区的划分,其行动轨迹依然会跨越诸多不同性质的分区。

幸运的是,现代的城市生态系统包括了城市空间范围内居民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体,是人类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工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象群路过的时候,村民们都在楼顶小声围观拍摄,担心惊扰大象。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沿途被象群侵扰的居民对于损害表达了最大限度的理解。对于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数量较大的损失,当地政府预先安排购置了保险。沿途由应急管理部门与村民共同搭建的通道,实质意义上就可以被视为生态廊道,有效保证了象群迁徙过程中的安全与心理状态稳定。可以说,在本次象群北移事件中,我们观察到了一种独特的、崭新的人与动物相处模式,这种模式还处于变动中,但是其核心要素已经依稀可见。

回到城市生态系统中来,城市中的象群管理尤其需要尊重人与动物相处的自发秩序。这种尊重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已经自然而然产生。例如,北大学生给校园流浪猫定制的一款小程序曾经被广为报道。在这款小程序上,每只猫都有姓名,还被用“毕业”“休学”来实时记录当前状态,甚至还有专属的友情关系记录。在文化观念上,将大象等诸多野生动物的存在作为城市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可能为城镇居民所接受的,只要是立足于“活着的”、属于居民的城市,就不难理解在前述尊重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的语境下,最大限度控制干扰变量和未知因素的努力其实是不现实的,没有人可以准确预判象群下一步会去哪里,我们只能见招拆招,秉持平和的心态,以不变应万变。在这种人与动物互动的过程中,使动物福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综上所示,云南亚洲象北移事件给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秉持着尊重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态度去看待可能进入城市的大象,并且为其设置相应的策略是大势所趋;认识到区别于自然保护地和动物园的、可供大象群体活动的第三空间存在并且正视这种空间的特征,是确定我国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中动物保护事项的观念基础;最后,尊重人与大象互动的自发秩序并且加以有效引导,避免“一刀切”政策给城市生态系统带来伤害,应该是象群管理策略制定的前提和关键要素。

(本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经济与管理系讲师、经济学博士)

 

 

 

大客漫步: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理透视

/王桦宇

 

 

大客,象的别称。南朝宋刘敬叔《异苑》卷三:“彼郡田稼常为象所困,其象俗呼为大客。”有关数据显示,云南野生亚洲象种群数量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93头发展到目前约300头。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成为新时期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被称为“陆地巨无霸”的亚洲象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云南普洱、西双版纳、临沧3个州市,是亚洲现存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陆生脊椎动物,也是维持和涵养森林生态屏障的重要守护者。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亚洲象种群扩散前的主要栖息地。近些年来亚洲象为了寻找新的觅食地和资源,开始向普洱迁徙,这种迁移、扩散有助于开展种群间的基因流动,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维持新的生存之道。随着亚洲象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处理好人象矛盾、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矛盾仍然任重道远,特别是此次野象迁移再次激发全社会对自然保护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思考和新定位。

 

野生动物&人民财产: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现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对于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促进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生态文明发展的具体体现。生态文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类走向与大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共处共融的发展理念。我国经过若干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其中,生态文明的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发展应该是系统、全面和可持续的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和谐共生的人居环境和自然环境。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不断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大力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等,有效保护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此次亚洲象的迁移过程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不伤人、不死象”的原则,采取了物理隔离、动态鸣警、投放食物等方式对象群活动进行必要干预,多次成功阻止象群进入村镇、大型城市、人口密集区。同时,利用降雨、降温等有利条件,通过科学、适量投食引导,疏堵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北迁亚洲象逐渐返回适宜栖息地。在此过程中,亚洲象途经社区和乡镇过程中对公私财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损失,但相比较而言,象群迁移成为社会公众关注事件所引发的生态保护价值宣导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普及更为重要。

 

社会救助&损失补偿:

财产保险的生态功能

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非法猎杀、栖息地减少等原因,亚洲象的数量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下降了90%1986年亚洲象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为濒危物种,同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各国特别是栖息地东南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客观来讲,野生动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和竞合关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一方面,政府需要在自然环境、栖息区涵养等方面对野生动物进行充分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需要进行有效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由地方政府埋单,有效地缓解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能更好、更高水平地保护野生动物,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特别险种开始出现。该险种具有“政府部门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受灾群众受益”的特点,由政府全额出资投保,在发生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后,依法补偿群众因野生动物肇事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前的野生动物致害的肇事定损、赔偿核算和款项支付都由财政部门进行,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和暗箱操作的情形。以云南省为例,经过前期试点推广、不断完善补偿机制,该省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2014年就实现全省范围全覆盖,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逐步转变。

 

圈地保护&因势利导:

生态平衡的治理举措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对亚洲象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农业、交通、水利等多重发展目标影响下,一些与人类活动有着较大交集的栖息地仍然存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大、高速公路建设等工程建设影响亚洲象种群迁移、交流等情形。研究界普遍认为,人象冲突的原因主要仍在于受制于人类活动的影响。由于人类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片面的森林保护政策,野生亚洲象食物减少,它们不得不走出栖息地,进入人类活动区域。保护亚洲象未来的重点工作方向,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亚洲象栖息地修复和食物源基地建设,科学扩大栖息地承载力。在这一方面,国家林草局已在指导地方政府科学规范推进以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主的亚洲象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通过疏伐、食物补植、间断种植等方式,加强栖息地恢复及食物源基地、生态廊道等试点工程建设,加强栖息地联通性,提高栖息地生态环境适宜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1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地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属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也主要由当地政府承担,中央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未来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态区保护,会更加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在法治规范建设和财力适度支持上予以相应指导和保障,地方政府在具体因地制宜和有效管理上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就野生动物保护的综合治理角度,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基础制度。未来亚洲象栖息地的重建和恢复,应该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在象群栖息地,政府也可引入社会力量让村民在保护中受益,让社区参与保护,推动保护监测、栖息地修复。二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保护配套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做好自然资源本底情况调查和生态系统监测,统筹制定各类资源的保护管理目标,着力维持生态服务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此外,智慧安防技术的应用,更是展现出了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应急处理机制方面的硬核实力。

(本文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断鼻家族迁徙触发的“双向保护”平衡机制

/庄嘉

 

 

断鼻家族的北上迁徙,牵动着国内外媒体的目光。茶余饭后,关注大象群落的人们,自发站队形成了“保护大象还是保护人类,抑或两者兼得的双向保护”等不同观点队列……“全民观象”成了流量热词和网络主推关键词。这既彰显了我国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也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不断变化。

 

对非法“人伤动物”零容忍:

构筑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

“埃博拉”病毒,到“非典”病毒,再到“新冠肺炎”病毒,菊头蝠、野猪、红毛猩猩等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新型病毒的主要宿主。但令人感到讽刺的是,面对烈性传染病病毒感染人类的主要宿主,滥食“野味”、滥用“野物”、滥售“野品”等“人伤动物”的陋习仍然屡禁不止。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已是保护、拯救珍贵与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靶心。

在近年来的“昆仑”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聚焦涉野生动物犯罪“组织化”“网络化”等新形势、新特点,从野生动物“捕、杀、购、运、售”等各个环节,以高压态势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形成围剿。据公安部统计,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人伤动物”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零容忍态度,共破获案件8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名,收缴野生动物23万头(只、条)、野生动物制品5400余公斤。

针对“非法收购”环节,福建省公安机关就充分利用网安、技侦的技术优势,立足于从线上发现与甄别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有价值线索。在福建沙县“1·19”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中,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过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许某某等人自2019年至2020年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陆龟、海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计查获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528件,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该案例入选公安部“昆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野生动物交易已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实体”转移到“网络”。为规避网警巡查,犯罪分子使用“香子”“棒子”“塑料”等暗语交流,假如不加解释,普通人恐怕很难将上述词语同“麝獐”“猎隼”“象牙”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关联起来。

总体而言,我国正着力构建野生动物链条式保护机制。在法律依据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部门法律通过规定非法狩猎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6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了调整,从罪刑法定的视角对野生动物开展了优势保护;在政策依据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史上最严野生动物禁食令”与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了依法规制“人伤动物”的圭臬与标准,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对于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在严打行为方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已被明令禁止,从而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在职能主体方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森林公安、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正在合力构建野生动物的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互相配合掀起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当然,在防止“人伤动物”方面,建章立制尚待完善。一方面,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健全,在实操中尚存争议点。比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区分,究竟应当以三代以内人工孵化,还是以从卵孵化(或胎生)后人工饲养,作为区分标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办理,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食用的人员为何不能入刑等。

另一方面,执法尺度有待统一。由于法律理解和认识不同,公检法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存在认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执法尺度亦不一致,甚至少数地方人为地提高了入刑标准和门槛。比如,从非法狩猎20只入刑,增加到50只或100只;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范围需省级部门的书面认可方可执行;对禁猎区或禁猎期,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主观明知程度判断等。

 

强化野生动物管控:

筑造“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野生动物保护法》既重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关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这不仅要求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全面保护”,也反映了生态平衡的维护实质就是维护“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诚然,全面保护野生动物是当务之急,不过随着野生动物受保护后数量增多,其与人类的生存环境正在叠化,野生动物伤人、损物事件呈现趋多的态势:云南省澜沧村民被野象攻击致死、北京市密云大片玉米被野猪祸害、四川省绵阳市黑熊袭人致死、黑龙江省临湖村东北虎伤人、四川省理塘县野猪杀人……“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5月至7月组织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项检查,并提出野生动物伤人也要管,但如何在尊重野生动物习性的基础上筑牢“保护人”的防线,已成了一个长期的棘手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构建“动物伤人”的防范干预系统。

首先,正如贵州省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一级调研员冉景丞所言,“针对野生动物肇事、伤人、杀人,应该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措施”。在事前防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打算在河北、江西、陕西等地推进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并指导云南抓好致害野象个体转移项目,但如何细化落地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试点可以着重于调查评估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容量。该容量实际上就是测试野生动物是否存在突破原有生活环境,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低,则可以设置有效隔离设施、提示指示牌,对野生动物进行圈养;另一方面,若野生动物进入临边人类生活区域的可能性较高,不妨科学规范推动猎捕调控活动,或引入天敌,或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地方,改变生产模式和种植内容。

其次,在事中处置方面,目前主要依托正在推行的野生动物常态化巡检管控机制,借助野生动物监察员的人力盯防。但双拳难敌四手,目前在消除隐患方面存在短板,依旧难以化解野生动物与人“抢地盘”的纷争。笔者建议,可以效仿欧美设置探险小径的做法,在小径的周边设立报警传感器等装置,实行红外热图监控,根据“动物伤人”情况适当扩编森林公安等应急处置队伍,从而进一步提升事中处置“动物伤人”的效率。针对城市私人养殖野生动物的问题,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在小区内公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明的野生动物,宣传饲养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后果,为事中处置执法做实法律依据和舆论基础。

再次,在事后救济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确立了“政府补偿制度”,细化到地方。例如,北京确立了农作物损失补偿机制;四川在北川县先行先试了第三方保险补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出台了相对完备的“政府补偿制度实施办法”,即《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这些对于形成合理补偿模式的全面推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综上,对于野生动物与人的双向保护制度,说到底就是权利边界问题。既要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非法侵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不能任由野生动物肆意泛滥侵占人类合理生存空间。总之,让大象自由漫步,让人类自由呼吸,是我们对蓝色星球的美好期许!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